经常有矿山企业咨询在租赁某一矿权后,对外矿产品的销售是以矿业权人名义,还是以承租方名义签订。下面中国矿权资源网专家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矿业权出租。
依据法律规定,在矿业权出租期间,矿业权人应当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。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,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,也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因此,通常矿权租赁只是涉及到一个矿山企业内部运营管理的变更,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变,对外矿产品销售合同通常也是以原矿业权人名义签订的。
矿业权出租,应当按照矿业权转让的程序,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。已经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、合资、合作、上市和设定抵押。此外,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,还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;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,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、确认,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。
矿业权承租人在租赁矿权后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,在矿权租赁关系终止后,出租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。
矿业权可以出租,但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、法规规定,采矿权是不允许承包经营的。违反法律规定,由县级以上矿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。
不过,在实践中,由于矿权承包和矿权租赁区分的模糊性,有个别地方政府对采矿权能否承包所采取的态度并不完全一样,具体操作还需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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